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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09-11-23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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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 指挥和协调
4.5 应急处置
4.6 医疗卫生救助
4.7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4.8 群众安全防护
4.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0 现场检测与评估
4.11 信息发布
4.12 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后果评估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财力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通信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科技支撑
6.8 装备保障
6.9 治安保障
7.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宣传和培训
7.3 奖励和责任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工作,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省安委会组织协调下,省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以事发地人民政府领导和指挥为主,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增强应急救援能力。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省安监局局长、省监察厅副厅长、省公安厅副厅长、省总工会副主席任副主任,省发改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军区司令部、省武警总队、省国资委、省政府新闻办、省煤炭工业局、省环保局、省质监局、省国防科工办、省地方海事局、省气象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地震局、湖南保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民航湖南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为成员。
省安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由省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省安委会
领导、组织、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必要时,协调省军区和省武警总队调集军队、武警、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2.2 省安委会办公室
承担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监督各地区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关系;承担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省安委会成员单位
省安监局 督促各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职工和人民群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知识的宣传和教育;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并会同省煤炭工业局组织协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
省监察厅 监督检查政府、部门(单位)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
省公安厅 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指导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
省总工会 督促企业工会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监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省发改委 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建设项目的审查、立项和投资计划安排工作。
省经委 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省财政厅 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的安排和拨付,并监督使用。
省国土资源厅 组织协调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省民政厅 指导协调群众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
省劳动保障厅 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
省卫生厅 组织协调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省教育厅 指导协调全省教育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省司法厅 督促所辖单位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省建设厅 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省交通厅 协调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负责水上交通管制和应急救援交通运输工作。
省信息产业厅 负责调配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无线电通讯频率,保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抢险无线电通讯畅通。
省农业厅 组织协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农机等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省水利厅 组织协调所辖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提供雨情、水情预报。
省林业厅 组织协调所辖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省商务厅 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省军区司令部、省武警总队 组织协调军队和武警、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协助当地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和转移群众工作。
省国资委 参与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监管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
省政府新闻办 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省煤炭工业局 组织协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省环保局 组织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环境的监测,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省质监局 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省国防科工办 组织协调国防科技工业(含核工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省地方海事局 组织协调水上交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省气象局 提供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支持。
省监狱管理局 组织协调所属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省地震局 负责地震监测,提供震情信息支持;根据需要组织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参与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湖南保监局 督促保险公司办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保险业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指导督促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开展好理赔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 组织协调通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保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通信畅通。
省电力公司 保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所需电力供应。
民航湖南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组织协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实行属地为主,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救援工作。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主要包括可能发生事故灾难或已经发生事故灾难的时间、地点、程度、受灾范围、影响人口、事故成因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影响。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应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监测点,收集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至省安委会办公室。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各级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针对本级本部门(单位)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采取有效的预警防范措施。
3.2.2  各级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及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灾难发生。
3.2.3  省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州人民政府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相关部门(单位)。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相关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2.4  省安委会办公室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特别严重情况下建议省安委会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根据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4.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或者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 发生超出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1.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 发生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 发生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1.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市州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需要省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1.4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I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跨省行政区域、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Ⅳ级响应: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2 Ⅲ级响应: 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3 Ⅱ级响应: 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4 Ⅰ级响应: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启动Ⅰ级响应时,省人民政府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单位)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国务院办公厅或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提出请求。
4.2.5 省有关部门(单位)的响应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省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其职责和相关省专项应急预案、省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响应。
4.2.6 省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市州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当地或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起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
(6)组织协调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按照省安委会领导的指示,通知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和专家赶到省安委会办公室或相关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各级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送和处理制度,切实做好信息收集、传输和上报工作。
4.3.1 省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州人民政府应及时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风险信息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灾难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应及时通报有关市州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单位)必要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4.3.2  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灾难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省属企业在报当地人民政府的同时应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单位)。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单位),省属企业和事发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逐级报告事故灾难情况,并在2小时内报告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单位),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3.3  省安委会办公室接到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来的事故灾难信息后,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
4.3.4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省人民政府。
4.3.5  发生在省外、可能对本省境内安全生产造成重要影响的事故灾难,按《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
4.3.6  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事故灾难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省安委会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单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湖南省涉外涉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4.3.7  如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单位)在报告国务院安委会或国务院相关部门的同时,及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4.4 指挥和协调
I、Ⅱ级响应启动后,省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应急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相邻市州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省属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其主管部门(单位)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在中央在湘企业和一些特殊领域或者涉及多个领域、跨省行政区域、影响特别严重的事故灾难时,省安委会办公室领导组织协调指挥。必要时,省安委会领导同志及省安委会有关成员组织协调指挥。
4.4.1 省有关部门(单位)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有关部门(部位)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同时抄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4.4.2 省安委会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向省安委会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2)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6)指导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7)必要时通过省安委会协调省军区和省武警总队调集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4.5 应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市州、跨领域的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或省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重大的报国务院安委会决定。
4.6 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省卫生厅或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市州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事故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7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8 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企业应与当地人民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指定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实施疏散、转移;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负责治安管理。
4.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超出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事发地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协调有关市州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10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有关部门(单位)。
4.11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省安监局会同省政府新闻办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发布工作。
4.12 应急结束
当事故灾难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全部得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单位)负责处置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结束程序,需报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省人民政府会同国家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市州人民政府会同省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州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社会救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提供针对应急救援人员的有关保险,迅速开展受灾人员及单位的保险理赔工作,民政部门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5.3 后果评估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国务院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调查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省安委会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省人民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省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调查组。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省有关部门(单位)。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核工业、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应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人民政府完善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立矿山、危险化学品等救援基地。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省安全生产灾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在省安委会办公室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领导下负责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省安委会办公室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地方人民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 财力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储备必要的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先从生产安全费用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事故责任单位筹措解决。对暂时确有资金困难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各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优先安排用于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援处置的补助。
6.3 物资保障
省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应制定应急救援物资的专项保障预案,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4 通信保障
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专业应急机构和市州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省有关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地区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灾难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有关部门(单位)应急指挥机构和市州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按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和年报的要求,定期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如果当地长途通信线路中断,相关通信运营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同时尽快建立并启动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确保应急指挥信息通畅。必要时,由省无委、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努力保障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掌握本地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单位)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6.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省安委会办公室或省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民航、交通、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对事故灾难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6 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
6.7 科技支撑
省安委会办公室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8 装备保障
省安委会办公室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9 治安保障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公安等部门维护社会秩序和事故灾难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
7.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省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单位)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各专业应急机构应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实战能力。省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练,各专业应急机构参加省安委会组织的联合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省有关部门(单位)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练结束后,形成总结报告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有关部门(单位)备案。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的联合演练结束后,向省安委会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7.2 宣传和培训
7.2.1 宣传
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企业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7.2.2 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3 奖励和责任
对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处置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依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监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监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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